湖南省教育厅重大执法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序号 | 审核事项 | 审核依据 | 提交部门 | 应提交的审核材料 | 审核重点 |
1 | 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终止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三十九条。 | 承办机构 | 1. 学校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报告; 2. 举办者申请; 3. 可行性论证; 4. 章程。 | 1. 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 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4. 程序是否合法; 5. 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6. 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
2 | 撤销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 2.《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 | 承办机构 | 1. 给予处罚相关事实证明材料; 2. 处罚告知书; 3. 如有申辩、听证的,需提交教师个人申辩材料、听证笔录等; 4. 拟定处罚意见; 5.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
3 |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0项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二)《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5项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 承办机构 | 1.开办学校的申请书; 2.拟建学校办学条件; 3.申请支撑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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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实施高等专科教育、中等学历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第五十九条。 | 承办机构 | 1.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申请表; 2.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章程; 3. 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4.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有效支撑文件; 5. 捐赠协议; 6. 合作协议; 7. 资格支撑材料。 |
注: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以湖南省教育厅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在作出前由厅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2.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条件: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事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是指属于社会关注热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社会不稳定因素;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