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湖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水平的通知 | ||
信息索引:HNPR-2024-03011 | 生成日期:2024-07-26 | 发布机构:湖南省教育厅 |
发文字号:湘教发〔2024〕30号 | 主题分类:湖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水平的通知 | |
主题词:关于进一步提升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水平的通知 |
湘教发〔2024〕30号
湖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农村义务教育学生
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水平的通知
各营养改善计划市州、县市区教育(体)局、发展和改革委(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局)、市场监管局、疾病预防控制局:
我省自2011年启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改计划”)以来,各地高度重视,稳步推进营改计划各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发现,部分地区仍存在责任落实和监督管理不到位、专项资金管理及使用不规范、供餐质量和水平不高、食品安全管理不严格等问题。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财〔2022〕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营改计划工作,持续提升农村学生健康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实施范围
我省营改计划实施地区范围仍按原36个国家计划县(市、区)、14个省级地方计划县(市、区)、2个县级地方计划县(区)、1个既是国家计划县又是地方计划县(邵阳县),共53个计划县(市、区)实施,计划学校为该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含县城主城区)。国家营改计划已覆盖县城主城区学校的县(市、区),应及时将国家计划学校调整为地方计划学校或退出营改计划实施校。新增或调整县级地方计划县(市、区)和计划校,需逐级报市州、省营改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并报全国学生营养办备案后实施。
二、进一步压紧压实责任
(一)明确管理体制。营改计划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地方为主,分级负责,各部门、各方面协同推进的管理体制,政府起主导作用。我省营改计划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全省营改计划的各项工作。成员单位由省教育厅、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疾病预防控制局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简称湖南省学生营养办,负责营改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营改计划市州、县市区要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领导小组统筹和部署本区域内营改计划工作,工作机构负责营改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
(二)压实政府主体责任。营改计划实施主体为各级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负责统筹组织。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落实,督促指导本地区营改计划管理工作,制定审核本地区相关政策,督促县级人民政府落实主体责任,保障运转经费,抓好食品安全,加强资金监管。县级人民政府是营改计划工作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确定具体实施学校,制订实施方案和膳食指导方案,确定供餐模式和供餐内容,建设、改造学校食堂(伙房),制定工作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对食品安全和资金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按照省级及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要求,落实支出责任,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按照与就餐学生人数之比不低于1:100的比例足额配齐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学校自主经营食堂(伙房)供餐增加的聘用人员待遇等开支,由县级财政统筹解决,不留硬缺口,不得挤占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和财政营养膳食补助资金;指导县级相关部门开展营改计划采购工作,规范开展信息公开工作;落实学校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按要求配备包保干部,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对学校食品安全事件进行及时有效调查处置;将实施学校调整情况逐级上报,并由省级营改计划工作管理部门审核报送至全国农村学生营养办备案。
(三)压实部门管理责任。教育部门牵头负责营改计划的组织实施,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疾控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充分发挥营改计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教育部门要协同相关部门加强营改计划食材采购、供餐管理、资金使用等全过程监管,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加强学校食堂建设,持续改善学校供餐条件,指导学校全面实施食堂供餐和推广普及应用带量食谱,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和食品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大宗食材集中定点采购制度,对学校伙房和托餐家庭(个人)进行日常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力度支持农村学校改善供餐条件;加强农副产品价格监测和预警,推进降低农副产品流通环节费用工作;会同教育部门指导实施营养膳食费用分担机制的地区和学校,合理确定伙食费收费标准,并纳入中小学服务性收费管理。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制定和完善相关投入政策,会同教育部门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农业农村部门要指导辖区内种植养殖生产基地、定点屠宰企业建立健全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学校定点采购生产基地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卫生健康和疾控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指导食品安全事故的病人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处置;制定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监测评估方案;在教育部门配合下,开展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带量食谱推广应用和营养健康监测评估。市场监管部门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以及供餐单位主体资格的登记管理,依职责加强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向教育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抽查考核,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宣传部门要引导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全面客观反映营改计划实施情况,积极推广典型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
(四)压实学校工作责任。学校负责落实营改计划各项具体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要精准把握各级教育部门有关营改计划管理制度要求,按照县级实施方案制定校级具体操作方案,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食材采购、带量食谱、资金管理等制度和工作要求;加强食堂管理,不断提高供餐质量,防范廉政风险;建立教职工与学生同餐同菜同价机制。
三、进一步提高供餐质量
(一)持续推进学校食堂建设。营改计划县(市、区)要把学校食堂建设、维修改造、设备购置等支出列入财政预算,通过加大财政投入、资金统筹,完善学校食堂(伙房)供餐条件;已经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的,要按规定收回。计划县(市、区)要紧密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制订计划学校食堂建设、维修改造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多渠道统筹项目建设资金,加快学校食堂建设与维修改造;对未建设食堂或暂时不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计划学校,要明确实行食堂供餐的时间节点,并向市州、省营改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过渡期内可采取企业(单位)实施课间加餐或由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供餐。
(二)切实加强学校食堂管理。营改计划实施地区和学校应大力推进学校食堂供餐。学校食堂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学校食堂必须在以学校法人名义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为学生供餐。学校规模较小、交通便利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满足必需的送餐条件和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以中心校或邻近学校食堂为依托,实行食堂配餐。偏远地区小规模学校(教学点)不具备食堂供餐和配餐条件的,在确保食品卫生和安全的前提下,可实行学校伙房供餐或家庭(个人)托餐。学校伙房和托餐家庭(个人)应具备必要的供餐设施和卫生条件,服务人员应于每学期开学前提供有效的健康证明,确保环境卫生和食品安全。学校要始终把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摆在首要位置,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加强对从业人员卫生健康、食材招标采购、进货验收、保管贮存、出入库管理、加工制作、分餐配送、食品留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全过程监管,充分借助信息化平台,切实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和餐饮服务质量,用心打造“阳光食堂”“放心食堂”“满意食堂”。
(三)科学确定供餐形式内容。营改计划县(市、区)要根据青少年儿童生长发育的营养需求,结合当地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和饮食习惯,参照《中国学龄儿童膳食指南(2022)》《学生餐营养指南》(WS/T 554-2017)等指南和标准,按照安全、卫生、营养的原则,制订带量食谱并予以公示,科学营养配餐。学校要提供完整的午餐(热食)作为营养餐,不得改为提供早餐或晚餐;暂无条件提供午餐的学校应报县级教育部门批准备案后,选择加餐或课间餐;具备供餐条件的学校,应为学生提供午餐(热食),不得以冷餐取代。“食堂+牛奶”热餐供应模式,牛奶原则上应放在带量食谱中合理搭配,并在午餐中发放饮用,经费从学生自缴费X部分列支。营养餐食品应提供营养价值较高的畜禽肉蛋奶类食品、新鲜蔬菜水果和谷薯杂豆类食品等,畜肉类应以瘦肉为主,烹调油应使用多种植物油,并定期更换品种,不得采购小作坊生产的食材、无资质供应商或个人配送的食材,原则上不采购散装食材、预制菜等,不得提供保健食品、含乳饮料和火腿肠等深加工食品,避免提供高盐、高油及高糖的食品和食材,少用炸、煎、熏、烤等烹饪方法,确保食品新鲜卫生、品种多样、营养均衡。倡导学校食堂按需供餐,通过采取小份菜、半份菜、套餐、自助餐等方式,要制止餐饮浪费,不得出现严重浪费现象,造成不良影响。鼓励各地积极推进“农校对接”,建立学校蔬菜、水果等直供优质农产品基地,在保障产品质量安全和营养的前提下,减少食材采购和流通环节,降低原材料成本。有条件的学校可采取“一日一供”,确保食材新鲜、安全、营养。
四、进一步严格资金管理
(一)精准申报资金。国家计划地区营养膳食补助按照国家现行规定的基础标准5元/人·天,根据全国营改计划管理信息系统,结合实际受益学生人数和实际在校天数核定,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省级、县级计划地区营养膳食补助资金分别由省级、县级财政承担,中央财政在省级、县级财政落实国家基础标准后,给予生均4元/人·天定额奖补,实际受益学生数和在校天数仍以全国营改计划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据。营改计划实施地区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全国营改计划管理信息系统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各计划学校及时、准确填报受益学生、膳食标准、就餐天数、供餐情况等信息,并严格审核把关,对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切实加强受益学生就餐名单、就餐日和收支资金、佐证凭据的填报管理,精准体现各计划校、计划县膳食资金收支情况,为精准申报营养膳食补助资金提供重要依据。
每年年初计划县要对上一年度的膳食补助资金及时进行清算,并逐级上报;当年申报国家和省级膳食补助资金时,要在申报资金总额中剔除上一年度的结余结转膳食补助资金。各市州财政、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报送当年本市州(汇总所辖计划市县区)补助经费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上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包括上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结余结转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市县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本地营改计划工作目标、补助经费区域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目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二)落实资金拨付。营养膳食补助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不得通过拨到财政代管专户、预算单位实拨账户等方式,以拨代支。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按照预算级次及时分配下达营改计划补助资金。对于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在收到文件后30日内分配下达,并抄送财政部湖南监管局;对于省级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30日内分配下达;每年12月20日前,提前下达市县下一年度部分补助资金预算指标。各市州、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在收到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预算文件后,应当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并按照《预算法》规定时限及时下达。
(三)规范资金使用。中央、省、县财政安排的营养膳食补助资金要设立专门台账,明细核算,确保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学生用餐,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和非营改计划校学生伙食、弥补学校公用经费和开支聘用人员费用等方面,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克扣、侵占、截留、挤占和挪用。县级教育部门应及时编制补助资金预算,提出分配方案;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按规定合理安排并及时分配下达营养膳食补助资金,不得少拨、缓拨、滞拨。各实施学校应严格执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改计划膳食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营养膳食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各地要因地制宜、科学确定供餐模式,并根据不同的供餐模式合理确定经费补助方式。学校自主经营食堂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财务活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可在学校现有账户下分账核算,由学校根据每周带量食谱负责采购食品食材,按月核算,支出资金按月报账;学校实行购买供餐服务的,由学校或相关单位依据采购合同及其履行情况,按月核算,支出资金按月报账,不得向被委托方或供货商(企业)转嫁就餐建设、修缮等方面费用;学校实行个人或家庭或就近学校托餐的,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与托餐个人或家庭或学校签订供餐协议,按照协议及履约情况,按月核算,支出资金按月报账。
计划校个别学生因学生身体或家长要求等原因,不能在校就餐,应由学生申请、家长签字、班主任签字,学校批准,报当地教育局备案后,不计入营改计划受益学生数,家长申请时间以整月或整期为限。
(四)严格收支管理。学校食堂财务活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分账核算,真实反映收支状况。对各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必须设立专门台账,明细核算;自缴餐费可由学校统一收取并按照服务性收费管理。学校食堂要按照“统一管理、独立建账、成本核算、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学校食堂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收取的伙食费和陪餐费收入、捐赠等用于学生伙食的其他收入。不得将学校的店面承包收入、房租收入、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转入食堂收入。不得转移食堂收入,严禁挪用食堂资金或设立“小金库”。学校食堂支出包括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等。食堂成本核算应以食堂的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各项料、工、费为基本内容,不得将应在学校事业经费列支的费用列入食堂支出。采购配送、食堂从业人员工资等支出不得挤占财政营养餐膳食补助资金。不得将资金转入财务人员和其他人员个人账户。
学校未单独开设教职工食堂,教职工在食堂就餐应做到与学生同菜同价,伙食费据实结算,不得挤占营养膳食资金,不得侵占学生利益。单独开设教职工食堂的学校,其食材成本、人员工资等运营成本应单独建账核算。实行5+X供餐模式的县(市、区),应结合本地经济条件和物价水平,按规定程序,科学确定X部分缴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国家补助标准(5元/人·天);收取的学生伙食费应严格执行中小学收费管理有关规定,财政营养膳食补助资金全部用于营改计划学生供餐食材成本开支,不允许强制捆绑收费,不得将食堂建设运行经费、人员工资补贴及学校公用经费等费用转嫁给学生家长承担。学校食堂收取师生伙食费应开具合法票据;支出要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按规定办理相应报销手续。食堂零星购买食材或物品的白条,应该按月或学期汇总由商家或学校向税务部门开具税票,白条为附件一并作为支付凭据并存档备查。供应两餐及以上的学校,应加强食材采购成本核算管理,不得因提供早、晚餐挤占财政营养膳食补助资金。
学校食堂实施月度结算,食堂的月度结余款要结转次月。学年结束当月,财政补助资金应当结转次学年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家长缴纳的费用结余应据实清退给学生家长。营改计划实施中,对招标采购产生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等有关费用,应从县级教育部门日常工作经费中开支。
(五)严格资金监管。各地应加强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监管,按照5年一轮全覆盖的要求开展定期审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财会监督范围,强化财审联动,充分发挥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的作用,加强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各级教育部门应当将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导检查,指导各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监管,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学校每月公开一次食堂收支情况,自觉接受师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各地教育、财政等部门要加大资金监管力度,严禁通过虚报、冒领、套取等手段,挤占、挪用、贪污营养膳食补助资金和学生伙食费;严禁私设“小金库”,在食堂经费中列支学校公共开支、招待费或教职工奖金福利、津补贴及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支出等费用;严禁在食堂管理中不正确履职或失职失责、为他人谋利、进行利益输送或以权谋私、接受红包、礼物、宴请等行为。以上行为,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进一步规范采购管理
(一)规范食材食品采购。营改计划采购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各地要根据营改计划供餐实际情况,科学确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具体项目内容;对于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要合理确定采购方式,并制定完善采购管理相关制度。各地要切实加强采购需求管理,及时公开采购意向,合理确定采购人和采购方式,严格规范采购程序与合同管理,不断加强履约验收,认真把好采购食材质量关和数量关,努力实现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采购伪劣食材,损害学生身体健康。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大宗食材统一采购制度,将学校食堂的大米、食用油、面粉、肉、蛋、奶等,均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同时,要建立健全食材采购合理定价制度,完善多方参与的食材定期询价、定价机制,要建立各类净菜与毛菜之间重量、价格互认比例,确保食材采购价格不高于学校所在地同期市场公允价格。
(二)规范采购程序。各地应推动落实县级教育部门统一组织校外配送企业、大宗食材供货企业集中招标,明确招标程序,完善相关供应企业准入、退出管理和招标投标采购等相关规定。采取竞争性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合理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等方式对供应商进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要科学制定评审规则,细化编制评分指标,全面覆盖营改计划采购的核心内容;提供劳务服务方与食品原辅材料供货方不得为同一主体或相关利益人。食堂不得违规承包,大宗食品、食材采购程序要合规合法,鼓励各地通过竞争性采购方式采购食材,通过竞争性采购方式确定的采购标的单价,不得高于学校所在地同期市场公允价格,加强对营改计划采购项目的价格监测,对于采购价格明显偏高的,要深入查找原因,并责令整改。对于非竞争性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强管理,大力推行原材料面向生产环节的统一采购,降低采购成本,确保采购质量。
(三)规范合同管理。对于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按规定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严格执行合同约定事项。如供应商违反合同相关规定,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财政部门应当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依法依规对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将相关违法违规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于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由学校自行采购的项目,学校应及时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并报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合同内容应至少包括采购品目、数量质量、价格机制、服务时间、风险条款、履约评价、退出约定和其他保证食品安全事项等。学校应规范结算制度,及时与供应商结算货款,采购员与供应商之间原则上不得发生现金交易。
(四)加强履约验收。各地要结合实际,指导采购人细化编制验收方案,学校要成立由2人及以上组成的验收小组,验收小组实行定期轮换,按照合同约定开展验收工作。验收时,要建立采购验收台账,列明到货品目、数量质量、生产日期等情况,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并留存验收证明。对于大宗食材等要严格落实复秤工作机制并如实记录。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县级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市场监管部门校园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监督抽检、执法稽查等结果,决定暂停、取消相关食材供应商政府招标采购、供货资格。
各地食品采购要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有关要求,查验、索取并留存相关许可证、营业执照、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材料和由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采购人应严格执行采购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完整保存各项采购文件资料,自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六、进一步加强营养健康监测
(一)强化营养健康监测。卫生健康部门、疾控部门牵头负责营改计划地区和计划校的营养健康监测,开展有针对性的膳食指导和营养宣传教育。营改计划地区除中国疾病预防控制局根据需要确定的重点监测县外,其余县市区都要纳入常规监测范围。常规监测县和重点监测县应按要求准确及时收集监测信息,按期开展监测评估现场调查。各级监测单位应通过营改计划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系统按时报送并核查监测数据。各地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学校供餐质量、学生营养状况等日常监测、评估和指导。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定期综合分析当地监测数据,形成学生营养健康监测评估报告,及时报送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教育部门、疾控主管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将主要监测结果反馈监测学校;学校应向学生家长反馈主要监测结果,督促存在健康风险的学生到专业医疗机构进行医学检查和评估。疾控部门要运用学生营养健康监测结果加强膳食指导,针对监测发现的问题,指导学校通过食物强化、营养优化等方式,科学合理供餐。
(二)强化营养健康教育。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局要会同教育部门,指导学校健全并落实健康教育制度,将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知识纳入健康教育教学内容。计划校要配备专(兼)职健康教育教师,明确课时安排并落实有关学时要求,要依托全民营养周、中国学生营养日、食品安全宣传周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营养健康主题教育活动。鼓励各地各校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面向学生、家长和教职员工开展营养健康知识宣传教育。同时,推动开展劳动教育和感恩教育,引导学生懂得珍惜、学会感恩,不断厚植爱国情怀、培养奉献精神。
七、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一)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各地教育部门应将校外配送企业、大宗食材供货企业等名单及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学校和供餐单位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每学期开学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按要求接受相关培训;食材采购、贮存、加工、供应等环节要符合食品安全有关标准,做到索票索证;建立健全膳食委员会并参与对学校食品安全、供餐质量的日常监管和开展供餐满意度调查;推行家委会监督制度,明确家委会成员随机入校抽查、参与检查校外配送企业、大宗食材供货企业等监督手段,确保制度具体化、可操作;落实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落实应急事件处置。各计划地区和计划校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中关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有关规定。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应急事件处置协调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逐级逐校制订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事件处置演练。应急事件发生后,学校要及时向当地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发布事故信息。同时,学校要采取下列措施:立即停止供餐活动,封存餐品留样或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用具、设施设备和现场;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病人救治、事故调查等工作;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制定学生供餐安排预案,做好学生、家长思想工作。
教育部门接到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要立即赶往现场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督促学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向上一级教育部门报告。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教育部门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教育部门报告,按照规定进行处置。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后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时向同级卫生健康、疾控部门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后果及其调查处理情况由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依法发布和解释。
八、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
各地要聚焦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学生营养状况改善情况、相关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重点内容,对营改计划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营养膳食补助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要建立健全以全过程实时视频监控为基础的日常监管系统,逐步完善电子验货、公开公示、自动报账等功能。要将营改计划纳入教育督导考核重点内容,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通过定期检查、处理通报、督查督办、专项审计、限期整改、集体约谈、追责问责等办法措施,持续推进营改计划各项工作落地见效,进一步提升我省营改计划实施水平和成效。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4年7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24年7月26日印发 |